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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大家利用Statutory Residence Test(SRT)法定居民測試,能夠判斷自己在移民英國的第一個稅務年度就已經成為稅務居民,你可能會有一些疑問:是否整個稅務年度的海外收入都需要報稅?同一個稅務年度,抵達英國前的收入又是否需要報稅?
當你移民進入英國,第一個納稅年度通常可以分為兩個部分:非居民部分(海外部分)及居民部分(英國部分)。你只需要按居民部分(英國部分)的海外收入繳納英國稅;這種做法是Split Year Treatmen分年稅務處理。
在這邊提醒大家,SRT和Split Year Treatment是說明你是否需要為海外收入報稅和交稅。所有在英國境內產生的收入,包括受僱、自僱和投資收入,不論你是否英國稅務居民都需要在英國報稅和交稅。
1. Starting full-time work overseas 開始海外全職工作
2. The partner of someone starting full-time work overseas 伴侶開始海外全職工作
3. Ceasing to have a home in the UK 停止在英國擁有居所
4. Starting to have a home in the UK only 唯一的居所在英國
5. Starting full-time work in the UK 在英國開始全職工作
6. Ceasing full-time work overseas 停止海外全職工作,返回英國
7. The partner of someone ceasing full-time work overseas 伴侶停止海外全職工作,返回英國
8. Starting to have a home in the UK 在英國擁有居所
這8個情況是用作區分非居民部分(海外部分)和居民部分(英國部分)。換句話說,SRT只用作測試移英後第一個稅務年度,是否會成為英國稅務居民;至於由哪一天開始的海外收入需要報稅,就需要根據Split Year的8個情況判斷。
以上的頭3個Case是提供給移離英國的人士考慮,與移民進入英國無關,所以只需要考慮第4個到第8個。
在第4-8項中,第6項是適用於過往5個稅務年度曾經是英國稅務居民,停止海外全職工作後返回英國的人士;第71項是適用於符合第6項的伴侶。一般BNO移民,大部分都是首次移入英國,並非返回英國,所以這邊不會詳細說明。
你符合剩餘的第4、5和8項的首天,就是你稅務年度居民部分(英國部分)第一天;由當天開始,你的海外收入就需要開始報稅。
第4和第8項都涉及「home in the UK」;這邊大家首先需要理解「Home」的定義。這邊和SRT對「Home」的定義一樣;Home可以是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一部分、車輛、船隻或任何類型的結構;適用這些地方時,需要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或穩定性。基於這些定義,如果你到英國時,過渡性質居住於酒店或Airbnb一兩個月,是不具有永久和穩定性,所以不屬於「Home」。
另外,如果你的物業放租或丟空等升值,由於你沒有使用它作Home的用途,所以也是不屬於「Home」的。
第4項和第8項主要有3個分別:
第4項 |
第8項 |
只要在英國擁有居所(海外沒有居所) |
在英國擁有居所(海外有沒有居所沒關係) |
沒有提及下一個稅務年度在英國的居所 |
本稅務年度和下一個稅務年度在英國擁有居所 |
沒有提及下一個稅務年度英國稅務居民身分 |
下一個稅務年度需要為英國稅務居民 |
簡單來說,如果你移民英國,在英國擁有居所時,你已經沒有海外居所,你就已經符合Split Year Case 4,可以申請Split Year Treatment;但如果你移民到英國,在擁有英國居所的同時擁有海外居所,如果你需要申請Split Year Treatment,你必須確保下一個稅務年度在英國也擁有居所,以及下一個稅務年度也是英國稅務居民。
擁有英國居所的第一天開始才需要為海外收入報稅。同一個稅務年度,未擁有英國居所前的海外收入是不用報稅的。
例子1:
Michelle於2021年5月27日將香港的物業成功出租。在2021年6月1日移民到達英國,過渡性質住在酒店。找到適合租住的單位後,租約期由2021年7月1日開始。
假設她在2021-2022年度成為英國稅務居民,她就需要在2021年7月1日開始為海外收入報稅;這就是基於Split Year Case 4——唯一的居所在英國。
由於Michelle在抵達英國前已經將香港物業出租,香港的物業沒有作為居所用途,所以她並沒有擁有海外居所。當她在英國租樓的第一天,7月1日,她擁有自己的英國居所。由當天起,就屬於稅務年度居民部分(英國部分)的第一天,所以7月1日開始的海外收入就需要報稅。
例子2:
Michael在香港和英國均擁有一個物業;香港的物業作為居所,而英國的物業則放租作為投資用途。
後來他決定移民英國,但每年有部分時間留在香港,所以他保留物業作居住用途。於2021年8月4日,當英國的物業租約期滿,他同日移民到達英國並居住在該英國居所。
假設他在2021-2022年度成為英國稅務居民,他需要由2021年8月4日開始為海外收入報稅;這就是基於Split Year Case 8——在英國擁有居所。
Michael有8月4日開始擁有英國居所,所以由當天起就屬於納稅年度居民部分(英國部分)第一天。
Case5是在英國開始全職工作。「Full-Time Work」全職工作的定義和SRT裡面的Third automatic UK test對全職工作的定義一樣;用任何365日作為評估,當中可以橫跨多於一個稅務年度,在英國每星期最少工作35小時,這365日內,有超過75%的日數工作時間超過3小時,並且在本稅務年度最少有1天在英國工作超過3小時。
如果你不肯定自己的工作是否屬於全職工作,英國官方有一條算式,有需要的話可以前往相關網站查看。
例子:
Mitch在2021年5月20日移民到達英國。在英國,他暫時寄宿在英國親戚家中。後來,他找到兼職倉務員的工作,在2021年6月10日開始上班,每星期工作20小時(每天5小時)。2021年8月5日轉為全職員工,每星期工作40小時。
雖然6月10日到8月5日期間,他每星期只工作20小時,但他在6月10日開始,就已經需要為海外收入報稅。這邊涉及英國全職工作時數算式,由6月10日開始的365天,Mitch的總工作時數除以工作日數,平均每星期工作時數超過35小時,而且每個工作日的時數都超過3小時;所以根據官方工作時數的計算方法,他在6月10日開始全職工作,假設他是於2021-2022年度成為英國稅務居民,他就需要由20216月10日開始為海外收入報稅。
以上所有例子都只涉及一個Case,但在同一個稅務年度,很大機會會同時符合超過一個Case;假設Mitch在同一個稅務年度,找到適合租住的單位,搬離親戚家,在英國擁有自己的居所,那他就會同時符合Case 5以及Case4/8。
當同時符合多於一個Case,就以最早符合任何一個Case的當天作為非居民部分(海外部分)和居民部分(英國部分)的分界。
如果Mitch在6月10日後擁有英國居所,由於他在英國開始全職工作早於擁有英國居所,所以他依然需要由2021年6月10日開始為海外收入報稅。
但如果他在6月10日前擁有英國居所,由於他擁有英國居所早於開始全職工作,所以他需要由擁有英國居所當天開始為海外收入報稅。
只需要在填寫Self Assessment報稅時申請就可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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